澤稷小編發(fā)現最近不少CPA考生都開始為19年的CPA考試做準備了,不過同學們好是要有針對性的備考,就比如下面澤稷小編要同學們帶來的考試真題,這些真題都是澤稷小編從我們CPA題庫中為同學們挑選出來的,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做做看。

3.甲公司為支付貸款,向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fā)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學會計論壇]

甲公司收到一公司貸物后,發(fā)現貸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貸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

(1)A銀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P466)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

(3)不能。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P454)

(4)屬于偽造行為。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4.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xié)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zhàn)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和解協(xié)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xù)償還?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管理人無權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發(fā)生于破產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無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guī)定,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無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因為戊公司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

(4)丁公司無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根據規(guī)定,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如購買價款)或存在補償金等,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在本題中,戊公司購買機床的價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權行使代償取回權。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xié)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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