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金融資產(chǎn)重分類

1.持有至到期投資轉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1)企業(yè)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或出售后剩余的部分,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會計處理:

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如出售或重分類金融資產(chǎn)的金額較大而受到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能將金融資產(chǎn)劃分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過了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企業(yè)可以再將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金融資產(chǎn)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2.其他問題

(1)初始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不得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

(2)初始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的,不得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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